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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8-30 10:28:40  阅读:1326+ 作者:责任编辑NO。卢泓钢0469

裁判关键

在房子征收过程中,对因前史原因构成的没有建造批阅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子,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鉴别,作出处理,不能简略将无证房子一概确认为违法修建,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撤除因前史构成的无证房子构成丢失的,也不能简略以无证房子即为违法修建为由,不予行政补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撤除的无证房子归于违法修建的状况下,应当将该房子视为合法修建,依法予以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经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取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

再审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文龙。

托付代理人杨念平、李群杰。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英梅。

托付代理人黄运迎。

托付代理人谭振裕。

再审恳求人梁文龙因诉被恳求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北区政府)强制撤除房子及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桂行终1379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检查。案子现已检查完结。

1994年11月3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向贵乡镇三合村公所颁布贵港市地证字第9×3号《建造用地同意书》,载明土地用处为村办企业、住所、拆迁安顿。1995年,贵港市建造委员会给贵乡镇三合村公所颁布贵地规管字9×1号《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用处为企业用地及宅基地。1996年4月1日,贵港市贵乡镇三合村民委员会赞同划拨一块长10米、宽4.4米、面积44平方米的团体宅基地给易耀昌建房。1997年7月8日,贵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港市政府)向易耀昌颁布贵国用(1997)字第××号国有土地运用证。2000年1月10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给易耀昌换发新证,该证注明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运用人为易耀昌,土地用处为住所,土地等级为一等三级,运用权面积44平方米。2006年4月16日,易耀昌、梁萍与赖艳芳签定《宅基地转让契约书》,约定将涉案土地转让给赖艳芳。2006年5月2日,赖艳芳与梁文龙签定《宅基地转让契约书》,将涉案土地转让给梁文龙。两次转让行为均未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易耀昌、赖艳芳均表明,不建议该地块及地上房子的权益。

2013年11月10日,贵港市政府作出贵政通(2013)23号《关于征收高铁站前广场建造项目规模内房子的决议》并附《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建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安顿计划》(以下简称补偿安顿计划),主要内容: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子建造商场辅导价格,砖混结构一等价格为2200元每平方米,二等为2050元每平方米;贵港市中心城区等级基准地价,住所类三级均价为1179元每平方米,上限为1449元每平方米,下限为984元每平方米。2014年2月28日,贵港市政府印发贵政发(2014)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子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告诉》(以下简称5号告诉)。5号告诉第七条规则,对因前史原因构成手续不全的房子,本着尊重前史、照料实践的准则,只处理有国有(团体)土地运用证和归于本村组(社区)团体经济安排一户一宅的房子征收,四层(含)以下修建面积或四层以上的修建总修建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在房子征收期限内签定协议书的,依据房子建成的年限,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子商场辅导价格》规则的补偿规范必定份额给予补助;不签定协议书的,按违法修建依法撤除。该文件附件2为贵港市中心城区等级基准地价表,附件5为隶属设备搬家补偿规范,附件6为房子特别装饰补偿规范。征收房子过程中,梁文龙不赞同房子征收补偿安顿计划,未与征收部分签定房子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12月起,贵港市住所与城乡规划建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市住建委)对项目规模内未签定房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子进行评价。2016年11月1日,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价生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恒信公司)对梁文龙的房子作出《房子征收补偿分户评价预评成果陈说》,主要内容:评价目标的修建面积为砖混结构284.24平方米,铁棚面积58.52平方米,房子用处为住所,总层数六层。房子修建评价总价=284.24×2180+58.52×191=630820元,房子土地评价总价=土地面积×土地单价=49.72×1449=72044元。房子总价格:630820元+72044元=702864元。2016年11月16日,贵港市高铁广场项目建造指挥部作出《贵港市城区房子征收查询表》并附《补偿汇总表》,主要内容:梁文龙被征收的住所、土地及铁棚评价价702864元,隶属设备搬家3810元,房子特别装饰80632.5元,搬家费2842.4元,暂时安顿费17054.4元,补偿金额合计807203元。上述项目、价格与5号告诉规则的补偿项目价格共同。2017年2月21日,港北区政府将梁文龙房子强制撤除。施行强制撤除前,港北区政府对其屋内物品及房子设备状况进行录像,并制造修建物资产挂号表。依据录像反映,在港北区政府对梁文龙房子进行强制撤除前,梁文龙对室内物品已进行过整理和撤离,房内仅剩余抽油烟机、床等少数日常生活用品。2017年3月3日,梁文龙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恳求承认港北市政府强制撤除其房子的行为违法,康复房子原状,无法康复房子原状的,应当按照现行商场价格,补偿房子价值丢失3282240元及屋内物品丢失50万元,包含电视机、微波炉、名贵药材、烟酒、名表、金银首饰等资产。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8行初44号行政判定以为,梁文龙的建房用地为转让所得,虽未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手续,但转让人并无贰言,梁文龙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港北区政府供给的、用以证明贵港市住建委确认梁文龙的房子属违法建造并托付港北区政府强制撤除等依据,所指向的房子面积和编号,均与梁文龙房子不共同,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港北区政府对梁文龙房子施行强制撤除,未作出违法修建确认和期限撤除的决议,未经书面催告实行,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议,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梁文龙的房子归入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建造项目征收规模,关于该房子的价格,已由房子征收部分依法安排托付评价,梁文龙知悉评价内容但并未恳求复核,且评价价格的依据为补偿安顿计划中发布的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子建造商场辅导价格,评价定论客观合理,足以添补其同时期的实践丢失。港北区政府在强拆前未对房内物品尽到整理保存职责,违法强拆扩大梁文龙丢失,依法应予补偿。结合港北区政府供给的录像,对梁文龙屋内物品丢失,应酌情予以补偿,裁夺补偿10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定承认港北区政府强制撤除房子行为违法,港北区政府补偿梁文龙712864元。梁文龙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行终1379号行政判定以为,贵恒信公司出具的评价陈说,经贵港市住建委公示后,梁文龙未在规则的时间内恳求复核,该评价陈说合法有用,可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涉案房子归于因前史原因未经批阅建造、手续不全的私家修建,与手续完全的合法修建不同。可是,港北区政府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对该房子是否归于违法修建进行查询确认和处理,强拆行为违法,应当依法补偿。港北区政府应参照5号告诉规则的房子征收补偿项目、规范,及梁文龙户补偿汇总表所列补偿项目、规范对其进行补偿,即在一审判定补偿房子、土地、铁棚及屋内物品丢失费712864元的基础上,添加补偿隶属设备搬家费3810元,房子特别装饰费80632.5元,搬家费2842.4元,暂时安顿费17054.4元,合计补偿817203元。关于屋内物品丢失,除自行制造的清单外,并无相关购物发票、什物相片、视听资料等依据佐证,该项恳求缺少现实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榜首款第(二)项的规则,判定保持一审判定榜首项,承认强制撤除房子行为违法;改变判定第二项,补偿梁文龙丢失合计817203元。

梁文龙恳求再审称:1.港北区政府挑选评价安排时,未奉告梁文龙参加。评价安排未入户查询、实地查勘,全体评价陈说和分户评价陈说没有两名以上注册地产评价师签字,评价陈说也未按照法定方法送达梁文龙,该评价陈说确认现实过错,评价陈说不合法。应当以当时房地产商场价格,确认梁文龙的房子丢失。2.港北区政府违法强制撤除行为,导致梁文龙无法对屋内物品丢失举证,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成果。恳求吊销二审判定第二项,将其发回重审或许依法改判。

港北区政府答辩称:1.本案评价安排经由法定程序挑选,评价成果按照评价程序和规范作出,表现的是商场评价价格,能够作为梁文龙的房子补偿规范。梁文龙建议按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补偿,缺少现实依据。2.梁文龙关于屋内物品丢失价值未能尽到开始举证职责,依法不该支撑。恳求保持一、二审判定,驳回梁文龙的再审恳求。

本院经检查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实行职责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施行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议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实行职责。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议,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强制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布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制撤除。《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四条亦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加强对建造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背城乡规划进行建造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应当安排有关部分依法对征收规模内未经挂号的修建进行查询、确认和处理。本案中,港北区政府没有供给有用依据证明,施行强制撤除前,对梁文龙未进行产权挂号的房子进行查询,作出违法修建确认并期限撤除的决议,未经书面催告实行程序,亦未听取梁文龙的陈说、申辩,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议,强制撤除行为严峻违背法令规则。一、二审判定承认港北区政府强制撤除梁文龙房子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合法权益,构成丢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补偿的权力。也就是说,只要合法权益遭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略,构成丢失,才归于行政补偿的规模;违法行政行为未构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的,不予行政补偿。在房子征收过程中,对因前史原因构成的没有建造批阅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子,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鉴别,作出处理,不能简略将无证房子一概确认为违法修建,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撤除因前史构成的无证房子构成丢失的,也不能简略以无证房子即为违法修建为由,不予行政补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撤除的无证房子归于违法修建的状况下,应当将该房子视为合法修建,依法予以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经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取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本案中,1996年易耀昌取得涉案土地允许其建房,几经易手后,梁文龙经过合法买卖,取得涉案土地权益。港北区政府至今没有供给充沛依据证明,梁文龙经过合法买卖取得的土地上的房子归于违法修建。鉴于此,二审判定将梁文龙的土地、房子视为合法修建,按照商场评价价格和征收补偿计划确认的补偿项目和规范,依法判定港北区政府补偿梁文龙房子、装饰费、搬家费、暂时安顿费等合计817203元,契合本案现实及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梁文龙建议,本案评价安排选定及评价程序不合法,评价陈说确认现实过错,应当以当时房地产商场价格予以评价补偿。可是,行政补偿的意图在于补偿丢失。本案评价陈说仅仅是确认房子丢失的依据,梁文龙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评价陈说提出贰言,且未供给依据证明评价成果存在本质性过错,也未供给依据证明,评价时点的商场价格与判定时的商场价格发作严重且显着的改变,按照评价陈说补偿其房子丢失不足以补偿其丢失,仅以评价安排选定程序违法、评价程序违法等理由否定评价陈说的依据证明效能,理由不能建立。梁文龙还建议,港北区政府违法强制撤除行为,导致梁文龙无法对屋内物品丢失举证,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成果。其该项建议的本质,是对收效判定确认的屋内物品丢失数额有贰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的确应当由被告承当举证职责。可是,在被告也不能供给依据对丢失数额予以证明的状况下,并非有必要按照原告提出的补偿项目和数额,判定被告承当行政补偿职责。确认行政补偿数额,有必要要有根本的现实依据。在两边对丢失状况均不能举证证明的状况下,法官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则,遵从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裁夺丢失数额。本案中,依据查明现实,强制撤除前梁文龙对室内物品已进行过整理和搬离,房内仅剩余抽油烟机、床等少数日常生活用品,结合梁文龙提出的补偿恳求,法官裁夺10000元丢失,具有现实依据。梁文龙的该项恳求再审理由,亦不能建立。

应当指出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应当安排有关部分依法对征收规模内未经挂号的修建进行查询、确认和处理。对确认为合法修建和未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的,应当给予补偿;对确认为违法修建和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的,不予补偿。所谓“依法对征收规模内未经挂号的修建进行查询、确认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施行法令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令、法规规则,依法判别、准承确认征收规模内未经挂号的修建是否归于违法修建。本案中,贵港市政府发布的5号告诉第七条规则,对因前史原因构成手续不全的房子,“在房子征收期限内签定协议书的,依据房子建成的年限,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子商场辅导价格》规则的补偿规范必定份额给予补助;不签定协议书的,按违法修建依法撤除。”上述内容与依法确认违法修建的理念和规范相悖,违背法令、法规规则,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本案收效判定并未按照上述规则处理,判定成果契合法令规则,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梁文龙的再审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则的景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榜首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梁文龙的再审恳求。

审 判 长 郭修江

审 判 员 熊俊勇

审 判 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 记 员 陈清玲

来历:鲁法行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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